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董事会补充公告》,因工作 失误,原文中“以上事项因均未经当时的董事会审议批准而未及时披露”有误。事 实上,本公司与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签订的《孟州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转让协议》 已经当时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根据当时的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与长城铝业公司签 署的《孟州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转让协议》自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 其持有本公司的39.09 %的股权转让给长城铝业公司的法定手续正式办理完毕后生 效”,故本公司与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签订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生效。
    现在我司正在与长城铝业公司就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包括依上 述协议长城铝所支付的1000万元)的解决进行商谈,我司一定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 要求进行运作,维护股东权益,并将谈判结果及时如实地进行披露。
    由于披露的信息不够真实、准确、完整,特此更正,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