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1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及相关人员送达了《关于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稿)》,为 此,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于2002年3月11 日、 12日参加了中国证监会稽查局组织的听证会(该事项已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2]5 号《关于珠海鑫光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违规事实:
    1、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
    1997年,本公司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配股募集资金12127.29万元(实际募集 11517万元)将用于投资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铝业”)。 本公 司1997年年报中披露,已将配股募集资金6800万元投入铜川铝业自备电厂项目,其 余4717万元暂作公司流动资金;1998年至 2000 年年报中均披露已将配股募集资金 7700万元投资于铜川铝业自备电厂项目,其余3817万元暂作公司流动资金。
    经查,1997年,本公司在深圳工行期货处专户内的配股资金10481.58万元使用 情况如下:划入铜川铝业投资款2000万元,归还深圳国投公司借款本息8261.84 万 元,支付平安证券贷款利息150万元,支付本公司期货处欠款3.33万元, 支付汇款 手续费0.04万元,余款66.38万元划回本公司。本公司在1997年至2000 年年报中披 露的配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事实不符。
    该事项已在2002年2月9日《证券时报》上进行了补充公告。
    2、遗漏对外担保
    经查实,截止1999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银行借款提 供担保1429万美元,本公司未在199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迟至2000年年报才首次披 露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担保1539美元。
    该事项已在2001年2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2002年1月8 日《 证券时报》上进行了补充公告。
    3、将1998年兼并广州珠江冶炼厂取得的净资产计入“未分配利润”, 造成财 务报告虚假陈述
    1998年,本公司兼并广州珠江冶炼厂,将其净资产1259.75 万元计入未分配利 润,使未分配利润虚增1259.75万元,致使本公司在1998年至2000 年年报中未分配 利润存在虚假。
    该事项本公司将尽快进行核实处理,结果将及时予以披露。
    二、处罚决定:
    1、对本公司处以警告,罚款50万元,并责令改正虚假陈述的行为。
    2、对本公司原董事长张健、副董事长王宝林、 原董事崔贵生分别处以警告, 并各罚款5万元;对本公司原董事李德国,董事梁学兵、谢亚衡、方国全、 陈飞、 刘才明、黄建国、王宏、李国林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 对本公司原董事 张振生处以警告。
    3、鉴于董事李大荣主动改正违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对李大 荣处以警告。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