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2年1月12 日在《证券时报》披露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 本公司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合 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安徽国投)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公司)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下称财务公司)
    1996年11月25日,原告安徽国投与被告珠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外汇贷款合同 ,被告 财务公司向原告安徽国投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期满后展期。展期届满后, 被告珠海公司未能按期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安徽国投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珠海公 司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财务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判决情况:
    原告安徽国投诉被告珠海公司、财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并依法开庭审理。2002年4月3日对本公司送达了(2002) 合民二 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判决如下:
    1.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本金780.7万港元及逾期利息153,996.88港元,利息计算至 2002年3月20日;
    2.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57,772.00元,诉讼保全费47,700.10元,合计105,472.10元, 由被告 珠海公司承担52,736.05元,被告财务公司承担52,736.05元。
    三、上述判决属一审判决,至公告之日该判决未生效,本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 施。
    特此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