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近日收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开庭日期:2002年4月24日
    地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
    诉状送达时间:2002年3月29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
    1997年4月24日,原告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下称有色财务) 签订了一 份资金拆借合同,合同期满后,有色财务未归还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且目前履行 还款义务有难度,主要是其大量到期债权无法追偿。经原告了解,有色财务现主要 债务人是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债务均为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诉属于代位权之诉,本公司作为次债务人应 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故原告请求法院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逾期还款罚息2,270,7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
    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