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正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3月13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债权抵偿债务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色建设)、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下称华夏证券)签订了《债权债务 抵偿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修订版)》,该交易构成了 关联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经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 》, 本公司对华夏证券负有债务共计人民币1635.2万元;另据1997年8月27 日形成的《 出资转让合同》及相关文件,中色建设对本公司负有不少于人民币1635.2万元的债 务,并合法持有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148,933,274股。
    为尽快清偿华夏证券、本公司和中色建设存在的上述债权债务,依照我国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同意与上述两家公司签署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中色建设同意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1460万股,按每股1.12元,折合人民币1635.2万元,转让给华夏证券, 以抵偿对本公司的债务(本公司 对中色建设所欠款项已按27%计提坏帐准备)。 同 时,华夏证券与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生效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将成为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 一。
    因中色建设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中色建设在本公司的董事占多数,若进行 回避则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上述董事会决议无法通过。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