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曾于2002年元月18日在《证券时报》披露了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简称原 告)诉本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借款合同纠纷案, 现将该案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2002年3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送达了两份民事判决书及两 份相应的民事裁定书。
    判决一:
    1、珠海鑫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从拖欠之日起 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逾期按民诉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海通证券为珠海鑫光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通证券 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珠海鑫光追偿。
    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27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8300元,由两被告负担。
    裁定一:
    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冻结被告珠海鑫光在鑫光集团珠江冶炼 厂(现更名为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拥有的股权,价值以人民币21451965元为限, 冻结期限为6个月。
    判决二:
    1、珠海鑫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65 万元 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从拖欠之日起计 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逾期按民诉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海通证券为珠海鑫光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通证券 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珠海鑫光追偿。
    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21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73725元,由两被告负担。
    裁定二:
    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法院裁定:
    1、查封被告珠海鑫光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的面积为28156.3平方米、 宗地号是J302-02号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深房地字4214650号)。
    2、查封被告珠海鑫光拥有的位于澳门富豪花园11楼A、C、D、F 房的房产所有 权。
    上述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价值以人民币 14640966元为限。查封期限为6 个月。
    本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