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元月1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起诉状, 现将其 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告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下称原告)诉被告一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一依法偿 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其拖欠利息、罚息等计人民币1,451,964.90元; (二)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以上被告承担。
    二、原告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诉被告一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海通 证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人民币1,365万元及其拖欠利息、罚息等计人民币990,966.12元;(二) 被告二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以上被告承担。
    本公司正积极应诉,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元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