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从大股东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色建设)处获悉,根据中色建设与上海同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同步)、 上 海国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14.1、 14.2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须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财政部批准方可生效。由 于该协议至今未获得财政部批准,中色建设也未与上海同步、上海国祥达成延期履 行协议的共识,因此,中色建设与上海同步、上海国祥之间的股权转让因未满足协 议约定的生效条件而自动解除。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