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 将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原告)诉本公司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 司(借款合同担保人,下称担保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2002年元月10日向本公司送达传票,决定于2002年3月1日开庭审理。原告诉请法 院:1、要求判令本公司支付原告本息共计8,963,798.13港元。其中, 借款本金 780.7万港元,利息1,156,798.13港元。(按2001年9月20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的外汇牌价卖出价折合人民币9,512,382.58元。)2、要求判令本公司与担保人承 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3、要求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公司现正积极与原告协商,并为开庭做好充分的准备,以维护投资者权益。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