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曾于2001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披露了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原告)诉本公司(简称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将该案进展情 况公告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对本公司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该 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 元以及该款至还款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给原告(利息从1997年3月28日起至1997年9 月 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1997年9月29日起至款项 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已付的利息人民币 850 万元应从被告应付的利息中扣除);
    二、被告以本案抵押物即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沙盐路的深房地字第4214650 号房 地产证项下的房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原告对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 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受理费人民币21476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5904 元 , 本公司负担人民币 128856元。
    特此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