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 本公司 将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告香港鸿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本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本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并于 2001年12月11日向本公司正式送达。原告诉请法院:1、 要求判令本公司因违约行 为向原告支付投资款12,108,650元,利息7,923,484.33元,合计人民币20,032, 134 .33元;2、要求判令由本公司承担诉讼费、差旅费。
    本公司认为,该案系公司上市以前事项,上市时,该事项已被剥离至非上市部 分。本公司正积极准备应诉,依法进行抗辩,以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本公司外汇担保合同纠纷 案
    原告诉本公司外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 本公司已于2001年2月27日和2001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 过。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于2001年12月11 日向本公司正式送达。 原告诉请法院:1、要求判令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偿还金光国际有限公司所欠贷款 2,988,464.79美元(折合人民币24,735,523.07元)及利息、罚息计515,042.88美元( 折合人民币4,263,009.92元);2、要求判令本公司偿付因追缴贷款所支付的律师费 及相关费用23,390港元及94,500美元,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固定诉讼费1,550港 元、1,775港元,计折合人民币810,456.60元。
    因本案涉及协议管辖等问题,本公司正依法向受理法院提出异议, 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