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 本公司 将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下称原告)诉本公司借款纠纷案:
    原告诉本公司借款纠纷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于2001年 12月3 日向本公司正式送达。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间先后五次向本公司发放贷款, 合 计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另原告于 1997 年 5 月 13 日向本公司垫付进口押汇款 USD1506456。特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共 2770 万元及押汇本金 USD1506456(折人民币12468785. 67 元 ) , 贷款利息 1176311. 47 元及押汇利息 USD503475.49(折人民币4167216.28元,利息暂计至2001年7月20日);请求判令原告 对抵押物珠海吉大金苑大厦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公司现正积极与原告协商,并为开庭做好充分的准备,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本公司就债务偿还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经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 本 公司应向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下称华夏证券)支付到期债务美元一百六十五万九千二 百九十九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已于2001年2月27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 报》上披露过。在执行阶段,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01年12月3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该协议规定:华夏证券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在陕西铜川鑫光铝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占陕西铜川鑫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本的27.45%)予以冻结。 如本公司在2001年12月15日前不能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即支付700万元人民币,则华 夏证券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对所冻结的部分股权予以拍卖变现、抵偿债务;本公司将 于2002年2月28日前将债务清偿完毕,逾期清偿,华夏证券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