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现将在2001年2月27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原告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 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案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判令:一、本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80万元 及利息(自1998年9月21日起至判决期限履行完毕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 还款利息计算),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二、 本公司依法向原告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 其与第三人中国有色金 属工业财务公司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我司现正积极研究对策,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