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福星实业公司(下称“济南福星”)诉本公司委托代理进口汽车案,原 告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诉被告济南福星、本公司联营纠纷案,北方工业集团财务 公司申请本公司第三人到期债权案(均以公告),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由于本公司无履行能力,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有色金属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已代付执行款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万元整。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