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8月28日收到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传真,告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部已于2001年8月2日以上市部函[2001]107 号“关于同意撤回《申请豁免全面 要约收购珠海鑫光集团股票义务的报告》的函”, 同意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撤回《申 请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珠海鑫光集团股票义务的报告》, 并做好有关股权转让事宜的 后续工作。
    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于1999年8月2日签订 的《股权转让协议》10.2条规定, 该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长城铝业全面要约 收购珠海鑫光股票的义务为生效条件。鉴于上述情况, 该协议因不具备生效条件而 终止。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