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7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2001年9月14日开庭审理。原告诉称: 1997年3 月17日原告、本公司及平安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委托贷款 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委托平安信托贷给本公司,贷款期限6个月,贷款利率为每月12 .5‰,罚息为每日万分之五。协议还约定 , 本公司以位于罗湖区沙盐路深房地字第 4214650号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后本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利息550万元。原告请求法 院判令本公司归还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人民币725万元及罚息人民币1370万元。
    现本公司正积极准备应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 应以法院对此案的最终判 决为判断依据。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