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 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告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 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 代位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财务公司)诉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鑫光公司)、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有色财务公司 )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01年2月16日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1998年6月20日,原告与有色财务公司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合同约定 由有色财务公司向原告拆借资金人民币1,480万元,拆借期限为1998年6月20 日至同 年9月20日,共计92天,拆借利率为月息10.5‰。合同期满后,有色财务仅支付100 万 元本金及合同期间的利息。现有色财务公司还款有难度, 主要是其有大量到期债权 因其公司内部原因无法追偿,鑫光公司对有色财务公司负有债务。据此,原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以代位权之诉,将鑫光公司列为被告, 诉请 法院判令次债务人鑫光公司给付原告本金1,380万元及利息3, 907, 890元、罚息3 ,349,620元。
    由于第一次庭审中, 双方对有色财务公司与鑫光公司之间是借款还是投资关系 分歧较大,且我司在上市改组时已将该笔款项剥离,为进一步举证,合议庭定于3月16 日第二次开庭审理。
    二、原告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前称香港友联银行有限公司)诉我公 司担保纠纷案
    2000年12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受理了原告人中国工商银行( 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人)拆鑫光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人)担保合同纠纷案,并 向被告人发出传讯令状。原告在索偿申请书中称:1997年5月26 日被告人向原告人 签署担保书,被告人作为担保人同意及担保向原告人清偿全部由原告人向借款人(金 光国际有限公司)提供之一切借款及银行授信等债务,被告人负责之最高款额为美金 300 万元正连利息及一切有关借款人及该担保书而令原告人招致之任何法律或其他 费用等。截止2000年9月18日,借款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欠原告人本金及利息为美 金2,988,646.79元正,现原告人诉请被告人履行担保之责任。
    按香港法律有关规定,此案正在诉讼之中。
    三、债务人白山市浑江铝厂破产案
    至2000年11月30日,鑫光公司对吉林省白山市浑江铝厂拥有债权人民币10,710 ,637.38元(其中货款5,070,556.25元,利息为5,640,081.13元,由于债务人严重资不 抵债,无支付能力,2000年10月8日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并向债权人送达了(2000)白山经破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白山市 浑江铝厂现有资产55,690万元,资产损失33,460万元,负债总额66,066万元, 该厂严 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宣告债务人白山市浑江铝厂破产。 债权人鑫光公司在收到白山市中院申报债权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了 债权,并委派代理人参加了2001年元月14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本公司将视上述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