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珠法民二初字第187号传票及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开庭日期:2003年1月3日9时
    开庭地点:珠海中院第七审判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鑫光)
    原告诉称:1994年4月27日,被告在香港的分支机构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向原告下属的卢森堡分行借款300万美元,期限三个月,被告为该笔贷款出具了无条件担保函。贷款到期后,金光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后陆续偿付了部分贷款本息,余款240.357617万美元至今未能偿还。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40.357617万美元;
    2、由被告承担原告追讨该笔贷款的所有费用共计10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