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原告:广东粤华有色金属联合开发公司
    被告:广东珠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曾于2002年6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进行了披露。
    二、 一审判决情况:
    原告广东粤华有色金属联合开发公司(下称粤华公司)诉被告广东珠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珠江稀土)、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鑫光)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一审判决如下:
    (一)珠海鑫光、珠江稀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清偿34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给粤华公司;
    (二)驳回粤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550元、财产保全费59060元,合共127610元,由珠江稀土负担58268元、粤华公司负担69342元。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