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下称深圳交行)
    被执行人: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被执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
    深圳交行诉本公司及海通证券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中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后在深圳中院执行庭主持下,深圳交行、本公司、海通证券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色建设)、江西赣州虔东稀土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赣州虔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赣州稀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有关本案情况,本公司已于2002年8月3日在《证券时报》上予以披露)
    二、裁定情况:
    法院认为:上述五家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公司持有的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21%的股权归中色建设所有;
    2、本公司持有的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25%的股权归赣州虔东所有;
    3、转让上述股权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本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深圳交行上述两个借款案件的贷款本金。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