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虔东稀土金属冶炼有限公司2002年7月8日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经查,上述协议书,属关联企业之间的收购、出售资产,其关联交易总额2,100万元,高于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经审议的净资产值的5%,属重大关联交易,依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莫菊英、刘莺、曹斌三位独立董事就此协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此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三位独立董事对此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莫菊英 刘莺 曹斌    200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