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8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11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同意为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之间向广州市黄埔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申请的人民币228万元短期贷款授信融资项下债务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同意为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之间向中国银行广州黄埔支行申请的人民币900万元短期贷款授信融资项下债务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
    3.授权夏令生先生代表本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中国银行广州黄埔支行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有关的担保法律文件。
    4.根据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规定,合资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是按投资比例(各50%)由中日双方分别提供担保。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