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8月3日的《证券时报》刊登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现就该公司补充公告如下:
    鉴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4日致函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要求其在二日内按照法院提供的标准格式明确答复是否优先购买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25%的股权,而其逾期未明确复函,深圳中院则依法视同其放弃优先购买权。为此,2002年8月8日甲方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赣州虔东稀土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按照2002年7月8日五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要求,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让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的股权价格,调整为每股1.104元,即转让“珠江稀土”25%的股权(计股22646270股),转让金额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
    二、2500万元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1.电汇1000万元至甲方提出的银行帐户上(已执行完);
    2.电汇1265万元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帐户;
    3.余款2,350,000元用于支付诉讼费、甲方违约金等。其中甲方应承担的诉讼费等共计134,010元,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违约金、利息、差旅费等相关总费用共计2,215,990元。
    三、上述转让金付完后,甲方敦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已查封的股权解封,并配合乙方做好“珠江稀土”股权过户手续。
    四、本补充协议是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其它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