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华比富通银行
    被告:金光国际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及担保纠纷一案,本公司曾于2001年8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本公司2001年中报中进行了披露。
    二、判决情况:
    原告华比富通银行与被告金光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光公司)借款合同及担保纠纷一案,珠海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金光公司应向原告华比富通银行偿还欠款1,109,765.86美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鑫光公司对金光公司不能偿还原告华比富通银行之上述借款债务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5788元,由金光公司负担。原告预付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由金光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时迳付原告。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