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君华证(01)第001号
    致: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江日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14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决议及召开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 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登记办法与登记日期、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股权登记日 等内容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8日上午九时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新厂东路28 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符念平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10人,所持或(代理)股份总数16541万股, 占公司股 份总数26085万股的63.41%。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2001年5月11 日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中央登 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委托手续齐全的股东代理人)。
    (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尚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证券事务 代表、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2000 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个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00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0人,代表165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股份的100%;
    2、《关于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人,代表165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股份的100%;
    3、《关于公司2000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人,代表165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股份的100%;
    4、《关于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0人,代表165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股份的100%;
    5、《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0人,代表165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股份的100%;
    6、《关于公司调整部分董事的议案》
    同意10人,代表165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股份的100%;
    7、《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人,代表1654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股份的1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每一个议案进行了逐个表决 ,唱票、 计票、监票过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江日华
    20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