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华意电器总公司于1991年10月-1998年10月向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中山路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中办)贷款尚未归还,2000年6月华意电器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签订了债转股协议,由华融公司依法受让工行中办的上述债权,2004年9月9日华融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华意电器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6575.78万股。2004年9月16日本公司接到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转来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4)赣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冻结华意电器总公司所持华意压缩国有法人股中的6575.78万股。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共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0608.78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0.67%,该部分冻结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21%。
    特此公告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