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控股股东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通知,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国家股605,916,500股中的170,000,000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9.28%)被依法解除冻结。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债务清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依据调解书解除保全措施,于2003年1月20日依法解除对集团公司(股东代码:DDD4600570)所持有的冀东水泥(股票代码:000401)发起人国家股170,000,000股的冻结。
    特此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国家股被部分冻结的公告》详见2002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