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控股股东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通知,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国家股605916500股中的135916500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5.41%)被依法解除冻结。
    鉴于集团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唐山市新区支行针对5项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唐山市新区支行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鉴于集团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市新区支行针对2项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市新区支行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16日下达(2002)唐民初字第59、60、63、71、72、73、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对集团公司(股东代码:DDD4600570)所持有的冀东水泥(股票代码:000401)发起人国家股135,916,500股以及红股和配股的冻结。
    特此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国家股被部分冻结的公告》详见2002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