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9 日在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大会实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0人,共持有 公司股份606,112,708股,占公司总股本881,785,550股的68.74%, 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杜金弘同志主持。会 议按照特别决议及普通决议的表决要求,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 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购买河北东银水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本公司为保证独立拥有完整的第二条生产线,减少关联交易,收购现租赁的河 北东银水泥有限公司的水泥生产设备及房屋。上述资产帐面原值为35,057.95万元, 帐面净值为31,401.58万元。经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值为24624. 57 万元,本公司以评估价值24624.57万元收购该项资产。
    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 决。经其他与会股东书面表决,196,208股同意,占表决股东持股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购买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唐山冀润水泥厂资产的议案。
    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唐山冀润水泥厂(以下简称“冀润水泥厂”)是河北省冀 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全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与本 公司同属水泥行业,生产中存在原料供应的上下游联系。为了优化资源配置,通过 技改整合冀润水泥厂生产能力,减少关联交易,经与集团公司、冀润水泥厂三方协 商,本公司拟以承担冀润水泥厂部分债务的方式收购冀润水泥厂全部资产,包括房 屋、设备、机动车辆、其它动产等。
    该公司资产帐面值为4,167.89万元,负债帐面值为3,912.67万元,净资产帐面 值为255.21万元。经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值为4130万元。本公司以 评估价值4130万元作为本次收购资产的交易价格。
    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 决。经其他与会股东书面表决,196,208股同意,占表决股东持股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公司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分立与服务协议》的议案。
    该项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经其他与 会股东书面表决,196,208股同意,占表决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 权。
    四、审议通过了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发展、业务扩展的需要,公司决定在本公司原经营范围的基 础上增加“石灰石的开采、销售”。
    原经营范围:硅酸盐水泥、熟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制造、销售;塑料编织袋加 工、销售;水泥设备制造、销售、安装及维修;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货运;经营 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 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除外);经营进料加工的“三来一补”业务。
    现经营范围:硅酸盐水泥、熟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制造、销售;塑料编织袋加 工、销售;水泥设备制造、销售、安装及维修;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货运;经营 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 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除外);经营进料加工的“三来一补”业务;石灰石的开采、销售。(以工商注册 登记为准)
    委托赵阳同志到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该项决议606,112,7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持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 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第四项议案,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作如下修改:
    第二章第十三条原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硅酸盐水泥、 熟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制造、销售;塑料编织袋加工、销售;水泥设备制造、销售、 安装及维修;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货运;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 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的“三来一补” 业务。
    第二章第十三条修改后:“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硅酸盐水 泥、熟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制造、销售;塑料编织袋加工、销售;水泥设备制造、 销售、安装及维修;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货运;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 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 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的“ 三来一补”业务;石灰石的开采、销售。(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该项决议606,112,7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持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 弃权。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梁长长同志列席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