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受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北京市泰 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唐 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 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5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02年6月30日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大会召开的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参 加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其它事项及《授权委托书》式样等。
    3、2002年5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唐山 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将本次会议召开日期更正为2002年6月29日。
    4、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9日上午9 时如期在公司会 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金弘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 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606,112,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7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 均为合法持有 公司股份的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 定代表人的书面文件;个人股东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对列入通知的(1)、审议购买河北东银水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议 案。 (2)、审议购买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唐山冀润水泥厂资产议案。(3)、 审议关 于修改《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公司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与服务协 议》的议案。 (4)、审议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5)、审议修改公司章程预案 共五项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审议的 事项合法获得通过。其中在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第(1)、(2)(3 )项审议事项表 决时,公司关联股东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公司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本次大会对 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二名股东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之董事和记 录员签字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长长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