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控股股东河北省冀东水 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通知,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国家股 60591.65万股中的135916500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5.41%)被司法冻结。
    冻结原因是集团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唐山市新区支行之间以及集团公司与中国 建设银行唐山市新区支行之间的共计七项借款合同纠纷案,银行作为原告向河北省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集团公司银行存款或冻结其 持有的“冀东水泥”国家股相应价值的股权。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 裁定书,依法对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国家股60591.65万股中的135916500 股股权冻 结。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唐山市新区支行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5 项借款合同 纠纷案,案值分别为3300万元、4180万元、4180万元、4180万元、3300万元,合计 19140万元。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唐民初字63号、 71 号、72号、73号、74号裁定,冻结集团公司银行存款或冻结其持有的冀东水泥国家 股相应价值的股权。
    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市新区支行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 项借款合同 纠纷案,案值分别为2200万元、3300万元,合计5500万元。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唐民初字59号、60号裁定,冻结集团公司银行存款或冻 结其持有的冀东水泥国家股相应价值的股权。
    上述裁定冻结资产共计24640万元,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集团 公司持有的“冀东水泥”国家股135916500股(按每股净资产1.76元计算)。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