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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控股股东河北省冀东水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 通知, 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国家股 60591.65万股中的17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8%)被司法冻结。
    冻结原因是集团公司为河北省迁安化肥厂 1995 年 10 月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1200万元提供担保。贷款部分到期后, 河北省迁安化肥厂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偿 还贷款本息。1999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2002年4月1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并将集团公 司作为第二被告人,请求对债务本息30030.8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集团公司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高民初字第384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2年5 月 8 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请求对集团公司持有的价值 30000万元的本公司17000万股(每股净资产1.76元)国家股进行保全。经法院裁定: “冻结被告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价值30000 万元的唐山冀东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17000万股(每股净资产1.76元)国家股。”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