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受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 北京市泰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决定于 2002年4月2日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3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召 开本次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大会召开的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 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其它事项及《授权委托书》式样等。
    3.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2日上午9时如期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杜金弘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4人, 代表股份606163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7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4人,均为合法持有公 司股份的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 代表人的书面文件;个人股东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对列入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会议审议的事项合法获得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大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二名股东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清点,并由 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之董事和记录员签字 保存。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孙国林
    20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