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受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 北京市泰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1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 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1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01年12月18日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1年11月17 日在指定报刊上公告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日期、地点、 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其它事项及《授权委托书》式样等。
    3、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18日上午9时如期在公司会 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杜金弘书面指定会议由副董事长玄志春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606,128,135股, 占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68.7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5人, 均为合法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及证明其 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文件;个人股东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具有 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特邀人员。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审议事项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的事项合法获得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2名股东和1名监事代表参加清 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之董事和记 录员签字保存。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长长
    20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