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00年末本公司“住房周转金”科目贷方余额为人民币10,135,650.96元。
    根据财政部颁发“财会[2001]5 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 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在2001年对 该科目余额作相应调整。因本公司员工所住房屋的产权原为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研究,拟将2000年末“住房周转金”余额10,135,650.96 元 作如下调整处理:借记“住房周转金”,贷记“其他应付款——集团公司”。
    现就该科目资金的来源、运用及转入集团公司之理由阐述如下:
    1、本科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改制前的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90 -1993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住房基金19,021,772.14元,1993年改制, 其住房 周转金全部进入本公司,其余额为12,228,552.09元;1995—1996 年收取员工购房 款4,301,246.34元。
    2、本科目资金主要运用于:
    (1)、1998—2000年向唐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本公司担负的住房公积金6, 718,561.05元;
    (2)、支付房屋维修和公共设施维修费用6,468,806.47元。
    3、1998年集团公司实施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向员工(含股份公司员工) 出售公 有住房,共计发生售房损失为人民币17,484,843.29元, 全部在集团公司“住房周 转金”帐上列支,其中,为本公司员工承担的住房损失为人民币10,459,433.26元。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本科目为核算公司取得的可用于员工住 房方面的资金。因为本公司员工的住房产权原属于集团公司,且本科目资金主要来 源于改制前,所以,一是职工所交购房款4,301,246.34应由集团公司收取,二是股 份公司应分担职工住房售房损失。综上所述,要体现公正、合理的处置应将股份公 司住房周转金贷方余额转集团公司并提请于2001年5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