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字 [2001]198号文件规定,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经唐山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1500万元。
    公司本部1-9月份累计收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3500万元。去年同期本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为1300万元。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