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04年2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通讯表决,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同意本公司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公司向济南市商业银行历山支行申请的叁千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本次贷款期限为五年,该贷款仅用于以买方信贷的形式购买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公司15MW机组扩建项目中由本公司提供的设备。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公司同时向本公司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担保。
    同意本公司为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市分行申请的伍仟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本次贷款期限为一年。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向本公司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担保。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