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方案进行了审议:
    经充分讨论,我们就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将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有效期延长6个月,并同意提交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刚剑 蔡雪熊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