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2002年1月12日《证券时报》第14版上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2002 年第一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的决议之(三)内容刊登有误,现予更正。
    更正前为:
    (三)、为使本次可转债更具可操作性,本次可转债如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修改条款
    1、第二十一条
    原文:“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 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一百元。发行总额贰亿元,期限五年。”
    修改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8]223号文和证监发字[1998]224号 文批准,于1998年8月28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贰亿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一百元。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适 用公司于1998年8月26 日在《证券时报》等报刊上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中规定内 容。”
    2、第二十二条
    原文“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年利率1%,以后逐年递增0.2%。 可转换公 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 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周年日及到期日的一个月内完成付息 工作。中途转股不另付实际持有时间的利息。”
    修改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第 号文核准,于 年 月 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了 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捌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一 百元。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适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 年 月 日在《证券时报》等报刊上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内容。”
    3、删除原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中关于1998 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 条款。
    4、第一百一十一条:
    新增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修改后)所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 定的赎回条件满足后,董事长应在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 在第二个工作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如临时董事会会议决定 行使赎回权,公司应在第三至第五个工作日连续三次发布赎回公告。”
    原第一款“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 至少于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按适当地址发出该等书面通知。”
    修改为“除前款规定情形外,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 通知;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按适当地址发出该等书面通知。” 同时变更为第二款。
    原第二款变更为第三款。
    (2)、条款编序调整
    由于本次条款的增删,其他条款编序作相应调整。
    更正后为:
    (三)、为使本次可转债更具可操作性,本次可转债如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删除原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中关于1998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条款; 其它条款编序作相应调整。
    由于公司的该次公告第二天在深交所的巨潮网络上查阅时是正确的, 所以忽略 了查看《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文字公告,直到近期查阅报刊公告时,才发现刊登有误。 对公司工作的疏忽,特此表示歉意。
    
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