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4月17日上午9:00开始
    2、召开地点: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七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5、主持人:董事长董东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数额530,99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0,9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0,9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0,9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30,9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母公司2006年度实现利润222,237,816.81元,所得税70,689,349.04元,净利润为151,548,467.77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15,154,846.78元,年初未分配利润125,295,101.40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61,688,722.39元。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分现金红利1.5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182,735,466.75元。
    根据公司现有股本结构的情况,公司2006年度不考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530,9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吴江绿洲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30,9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丝绸转2”已完成转股、赎回工作,故对《公司章程》第三条第三自然段相应修改为:“公司2002年8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85号文核准,于2002年9月9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丝绸转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与《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自2003年4月14日起“丝绸转2”持有人可按约定的价格将“丝绸转2”转换成公司的“丝绸股份”A股并上市交易。
    截止2006年9月11日,“丝绸转2”累计转换成股票249,832,336股,其余45,863,100元“丝绸转2”由公司依据发行条款予以全部赎回。”
    由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丝绸转2”转换成丝绸股份A股,以及公司2006年中期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致使公司股份总数增加,故《公司章程》第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8,236,445元。”第十九条相应修改为:“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218,236,445股,全部为普通流通股。”表决结果:同意530,9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并通过了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0,9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见公司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第一大股东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因为属于关联方,所以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是496,682,200股。表决结果:同意34,3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向明
    3、结论性意见: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