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15日在吴江市盛泽镇东方宾馆召开。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数额312,35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75%。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毛玮红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董东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经逐项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了下列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董东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2、审议通过了徐世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3、审议通过了汪钰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4、审议通过了徐兴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5、审议通过了李志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6、审议通过了杨峻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7、审议通过了段晓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8、审议通过了王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9、审议通过了续聘李刚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10、审议通过了续聘蔡雪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11、审议通过了续聘华建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12、审议通过了续聘王必战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13、审议通过了潘镜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吴敏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张云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16、审议通过了陈国琴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312,35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予以通过。
    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杨建明先生、申金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毛玮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