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我公司于2002年12月22日与新疆崇立商贸有限公司(下称 "崇立公司")签订了《合同书》,我公司拟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05号的4栋建筑物以3500万元的评估价出售给崇立公司。
    该事项已经我公司于2002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新疆崇立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1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元
    法定代表人:沈杰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电梯销售安装维修等。
    成立日期:1998年6月23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650104299947687
    2、主要业务近三年的发展状况及财务状况:
    崇立公司2001年在取得台湾崇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的电梯销售安装维保的总代理的基础上,2002年9月又取得湖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新疆的总代理权。目前,该公司已在全疆建立电梯销售、维保网点7个。该公司200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90万元人民币,截止2002年11月30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462.94万元,负债总额为207.3万元,2002年1-11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56.6万元,实现净利润98.39万元。
    3、崇立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出资比例:
    自然人沈杰,出资额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51%,自然人沈建风,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49%。
    4、崇立公司及其股东与我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此次交易的标的物为我公司拥有的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05号的4栋建筑物,用地面积为298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为5919平方米,建筑物为地上两层,砖混结构,用途为商业用途,房屋修建于2002年,产权来源:自建。
    四、对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新疆兆新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受我公司的委托,以2002年12月2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500万元。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我公司与崇立公司的签订的《合同书》约定,我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05号的4栋建筑物出售给崇立公司,崇立公司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以转帐方式向我公司支付30%的价款,其余款项于2003年6月30前全部付清。
    《合同书》还约定,崇立公司向我公司付清首付款后一个月内,我公司将协助崇立公司重新办理所出售资产的有关变更登记手续。若崇立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我公司支付30%的首付款,则本合同终止。
    此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以经过新疆兆新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评估价格为准。
    五、此次出售资产事项对我公司的影响:
    此次出售的房屋建筑物位于乌鲁木齐市区南郊客运站对面,我公司原计划发挥公司的贸易优势,利用南郊客运站的交通便利条件,建设一座新疆农土特产品商城,故此商业门面房一直未出售。目前由于市场条件发生变化,为使该项资产尽早发挥效益,我公司现将该资产对外出售,这将有利于盘活我公司的存量资产,增加我公司的现金流入。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3、我公司与崇立公司于2002年12月22日签订的《合同书》
    4、《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