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29931.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8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希厚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对各项提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各项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9931.28万股同意,占与会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9931.28万股同意,占与会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2002年年度报告》
    29931.28万股同意,占与会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2002年财务决算方案》
    29931.28万股同意,占与会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2002年利润分配方案》
    经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2年度合并实现利润总额134,572,415.31元,净利润82,713,497.19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共计18,636,385.2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6,873,561.25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0,950,673.17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4,133,051.78元,以2002年末总股份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40,0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56,817,621.39元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9931.28万股同意,占与会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决定继续聘任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年度财务审计费用50万元(含子公司财务审计费)。
    29931.28万股同意,占与会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提取奖励基金议案》
    奖励基金根据公司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完成情况按照分段累进的办法提取:净资产收益率在6%(含6%)以内,按净利润的5%提取奖励基金;净资产收益率在6%至8%(含8%)部分,按净利润的10%提取奖励基金;净资产收益率超过8%部分,按净利润的15%提取奖励基金。
    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董事、监事的奖励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29931.28万股同意,占与会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冯增书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三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10日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冯增书出席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二届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03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召开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10日上午8:30在石家庄市和平东路18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韩希厚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 299,312,7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3%。
    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的有效证件,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除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
    公司董事会二届八次会议提交本股东大会的议题有:
    1、审议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2年年度报告;
    4、审议2002年财务决算方案;
    5、审议2002年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7、审议提取奖励基金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未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七项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冯增书
    20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