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年修订) 》及《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本 所律师受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冯增书于2001 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石家庄市育才街168号河北宾馆北楼会议厅出席了公司200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决议文件进行了审核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审 议议案等事项,已于2001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会议 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一届十八次会议通过,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无 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l、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数299,300,600股, 占公司 总股本的74.825%;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律师。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的有效证件,本所律师认为,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有:
    l、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议案;
    2、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
    3、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 中没有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核查,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议案,获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它普通决议,获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 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冯增书
    二OO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