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 4月7日在石家庄育才街168号河北宾馆北楼会议厅召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冯增书、王强律师出席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 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负责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于2001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本次 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7日召开,由董事长韩希厚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 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299,30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83%。
    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的有效证件, 以上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2.经验证,除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上述人 员有资格出席本次公司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未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十项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并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 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通过的各项决 议均合法有效。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冯增书 王强
    200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