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权利,依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名监事主持。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会议主要议题为:
    (一)审核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重点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二)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四)讨论《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监事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议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席或2/3以上的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二)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层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三)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四)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
    (一)定期的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并附会议相关文件;
    (二)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应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更换。
    第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需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并作出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监事会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修订。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