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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项目:公司公告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
2002-10-11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全体监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或更换;三分之一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经控股股东提名后,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休会期间,授权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会日常监督职能。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和调查;

    (二)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审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会计文件;必要时可要求董事、总经理及职能部门报告有关业务工作;

    (三)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四)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列席董事会;

    (六)于必要时,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补充召集权),所需费用由公司负担。

    (七)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停止该行为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八)《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三)委托社会上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提出申诉。

    第十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内容;

    (三)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监事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注重调查研究,提高业务能力;

    (五)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或严重不适合担任监事的事由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将其免职。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监事,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辞职,监事一经提出辞职,即失去监事的身份。监事因个人原因辞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监事会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由公司专项开支。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监事会工作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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