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 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 全体董事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3、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4、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提供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 息:
    1、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总经理办公会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1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3、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
    (1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 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1、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 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2、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节、第三节、 第四节、 第六节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3、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五节内容的临时报告, 由 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4、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以上第3、4项内容,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须请示董事长,在征得其同意后予 以签发。
    第十二条 在公司网站和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若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 适宜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经理接受 新闻媒体采访以及证券公司、咨询公司等单位本公司调研、咨询,需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在董事会秘书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涉及公司情况的重要新闻稿件和材料,须 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后方可对外发表和公开。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指公司财务人员、董秘办、 证券部员工及办公室秘书、打字员等),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 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改。
    
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