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与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的借款诉讼案已经判决(该事项已经公告于2007年3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二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
    1、限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借款本金590万元及利息784652.84元。
    2、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43435元,财产保全费33425元,由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我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原审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所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2)本案一审诉讼等费用由嘉瑞新材承担。本案二审案件诉讼等费用由光大华顺支行承担。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我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诉讼案已经判决(该事项已经公告于2006年10月13日的《证券时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24595000元及利息(计至2006年9月13日止为5123229.2元,从2006年9月14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635元,诉讼保全费150520元均由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四、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14250.50万元(本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本公司因2003、2004、2005年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已自2006年4月13日起暂停上市。由于本公司2006年度扭亏为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07年3月5日正式受理本公司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
    五、备查文件
    1、 湖南省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二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
    2、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上诉状》
    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