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与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的借款诉讼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
    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11月11日原被告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90万元,我公司为担保人,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为还,原告于2006年5月10日起诉。
    (二)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湖南省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银行存款600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邱友香等25人确认会员资格、财产分割案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被告情况
    原告:邱友香等25人
    被告: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被告:何述金
    第三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原告邱友香等25人与被告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述金确认会员资格、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二)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法院(2006)怀中民一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1、邱友香等24人(不含杨远斌)分别与原安江塑料厂同类人员享有平等财产分配权,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支付拖欠的安置费872047.19元给邱友香等24人(不含杨远斌)。杨远斌不具备湖南安江塑料厂的正式职工和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会员身份。
    2、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让何述金多领取了安置费,减少了邱友香等23人的安置费,减少了邱友香等23人安置费(尹仙桃未领),共同侵害了邱友香等24人(不含杨远斌)合法的民事权益,作为共同侵权人的何述金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作为共同侵权人的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就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拖欠邱友香等24人(不含杨远斌)的安置费872047.19元承担连带责任。
    4、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具备法定的民事诉讼能力,也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5、关于邱友香等24人提出的要求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何述金连带支付安置费1727644.03元和每人500元的押金的问题。本院不予审理。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诉本公司、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该事项已经公告于2006年11月10日的《证券时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嘉瑞新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借款本金20500000元,利息(含罚息)4623785.51元;
    2、被告亚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要求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629元,财产保全费130520元,其他诉讼费100000元,共计366149元,由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与我公司、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案已经判决(该事项已经公告于2007年1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4)洪法执字第37号执行和解协议确定书:
    1、为便于有源公司实施自行处置资产偿还债务,洪江市建行将申请洪江市人民法院对被查封的有关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解除查封。有源公司将上述资产中的设备以壹佰零柒万元转让给向忠良、王钦,所得价款向洪江市建行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1958129.64元,洪江市建行减免该贷款的表外欠息415890.68元及贷款结清日止的新增利息;
    2、有源公司还清第一项所列欠款后,洪江市建行即申请法院解除对该公司资产的查封,有源公司即可向浙江龙跃科技有限公司及向忠良、王钦移交所转让的资产,嘉瑞新材的连带责任也随之免除;
    3、洪江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实际执行费用共6万元,由有源公司承担。
    五、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11,832.50万元(本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本公司因2003、2004、2005年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已自2006年4月13日起暂停上市。由于本公司2006年度扭亏为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07年3月5日正式受理本公司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
    六、备查文件
    1、 湖南省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裁定书
    2、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怀中民一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3、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4、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4)洪法执字第37号执行和解协议确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9日